实体挖矿类案件是指以挖矿设备、煤炭、矿石等实体物品为标的,以非法控制和开采矿产为手段,牟取暴利、损害国家资源的行为而引发的刑事案件。
非法采矿案件
非法采矿案件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超许可范围进行开采矿产的行为。此类案件主要涉及以下几种类型:
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矿产资源
超范围、超强度开采矿产资源
非法倒卖开采许可证
盗窃矿产资源案件
盗窃矿产资源案件是指窃取国家所有或他人合法开采的矿产的行为。此类案件主要涉及以下几种类型:
盗窃国家所有矿产
盗窃他人合法开采的矿产
运输、收购、销售非法获得的矿产资源
破坏矿产资源案件
破坏矿产资源案件是指故意破坏矿产资源,使其丧失使用价值的行为。此类案件主要涉及以下几种类型:
非法爆破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使用不当采矿方法,造成矿产资源不可修复的破坏
污染矿产资源,使其丧失开采利用价值
其他实体挖矿相关案件
除了上述主要类型外,实体挖矿类案件还包括以下相关类型:
非法买卖挖矿设备
非法提供挖矿支持服务
以挖矿为名进行诈骗或洗钱
实体挖矿案件的危害
实体挖矿案件严重破坏国家矿产资源,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危害较大:
破坏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灾害
污染环境,损害生态
扰乱经济秩序,助长腐败
因此,打击和防范实体挖矿类案件,维护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和经济秩序至关重要。